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管理制度

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培养“研究创新型”高级人才,经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公司”)申请,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2008年6月在聚龙公司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条 为推进博士后工作在聚龙公司顺利开展并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企业发展现实和潜在需求,拟定博士后科研课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招收有关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数量。
    第四条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机构,其主要成员由专家委员会及有关人员组成。
    专家委员会:由企业聘任5~7名金融设备行业著名学者、专家组成;
    站长:由企业技术中心总经理兼任;
    执行站长:由企业聘任。
工作站负责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筹建的各项工作;

2.负责综合协调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各部门的关系,以及对站内日常事务的管理;

3.负责与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上级有关部门、相关院校的博士后流动站和设站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络与工作交流;

4.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站和出站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5.负责站内科研经费的管理和拨付;

6.利用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智力资源,开展一系列的知识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并提高企业无形资产,在博士后工作站投入运行2~3年内实现实体运作。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对象及课题立项

第六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有志于从事企业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者均为工作站招收对象。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课题将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选择以在2-3年内能够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能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课题为研究内容。博士后研究项目必须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八条 博士后工作站的研究课题由企业提出,具体研究课题由工作站和有关职能部门并参考专家委员会建议,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商定,并将最终确定的课题定期通过互联网、报纸向社会发布。博士后科研课题的最终确定权属工作站站长。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程序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采取流动站推荐与博士生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第十条 工作站与其合作的流动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共同商定接收意见。

确认博士后资格需具备以下材料:

1.《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申请表》;

2.博士学位证书(或论文答辩通过证明);

3.两名以上本学科博士生导师推荐信;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最终达成接收意见后,工作站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博士后人选,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书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流动站与工作站分别选派博士后指导教师,联合组成专家指导小组,监督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选确定后,由设立流动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进站及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及以下附件材料均由设立流动站单位送报:

1.《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3.《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4.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需与工作站签订《工作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如因科研工作需要最多可延长一年,但必须按规定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按照企业员工的要求进行入职手续办理,从事的专业进入到企业技术中心的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岗位确定和技能考核按照人事部门的人员任职要求进行考核,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企业按岗位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企业,并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博士后不得将此研究成果泄密或转让他方。如有违约,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前的研究课题或研究成果与进站后从事的课题特别关联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买断等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理清其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以利于企业对该课题继续研究或对该成果的转化应用。博士后进站后所写的研究论文可署本人名发表,但其必须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中心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年至少在被SCI、EI索引的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3.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4.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5.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配备适当数量的助手协助博士后从事课题研究工作,博士后应抓好助手的培养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与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单位(联合培养协议单位)应根据签定的协议,由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认真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4.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管理具体规定为:

(一)博士后经费来源包括申请的国家各个部门人员的课题经费和企业配备的课题经费,博士后研究课题的所有经费,专款专用。国家拨付的经费在博士后入站后,按照与博士后流动站签订的协议,如果有为流动站拨付管理费用,在博士后经费中扣除。博士后在进站阶段进行课题研究的材料费、人工费、试验费、培训费以及论文发表、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从事的科研活动内容和进度在国家拨付经费中列支,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为企业课题研究经费的费用应按照企业研发项目管理制度进行立项管理,财务部门进行费用核算,根据项目预算方案,分期拨付研究费用以保证研究需要。为企业服务课题的拨付程序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具体课题预算,按照工作进度进行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站站长审批。

(三)经站长审批后经费由具体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课题预算批准使用,工作站只定期对具体课题经费使用及课题进展进行评估。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

第二十六条 企业将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设立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等,其费用从课题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基本年薪不少于6万元人民币,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 给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不少于70建筑平方米的住房,并配备必要的家居及生活用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应及时从住房中迁出。
    第二十九条 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都将获得研究经费10万元人民币,用于课题调研及启动。
    第三十条 企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落户和户口迁出手续,并可以为其配偶和子女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子女入托、入学的有关手续,享受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八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进站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应向工作站提交如下材料,以备存档之用。

1.《博士后研究报告》;

2.《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

3.《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总结评阅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工作站和流动站将依据《博士后工作协议》的有关内容,联合专家委员会就以下方面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进行认真考评: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工作作风、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及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期满后如希望留在企业工作的,办理出站手续后,由企业按照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其通过规定程序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国家金融机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时间:201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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